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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權;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的10%;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xiàn)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xiàn)金紅利或將現(xiàn)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xiàn)金分紅。與基金分紅方式的設置與變更相關的規(guī)則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6、基金紅利發(fā)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7、收益分配時所發(fā)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xù)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xiàn)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xù)費用時,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可將投資人的現(xiàn)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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